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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1号
关于准予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码头水域疏浚维护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水域疏浚维护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00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你单位码头1#泊位-5#泊位位于长江下游南支河段上段白茆沙水道南岸,码头水域局部淤积,影响码头的正常运行,同意你单位对局部进行疏浚维护,工期约60天。
1.疏浚范围及深度。1#-3#泊位码头平台前沿(长775m)向江侧100米范围内泥面疏浚至-13.1m(理论最低潮面,下同);3#泊位后沿(长210m×宽30m)疏浚至-6.4m,5#泊位后沿(长280m×宽10m)疏浚至-6.4m,与码头平台底部泥面衔接坡比为1:3。码头底部疏浚范围坐标:
1#-3#泊位前沿疏浚区 X坐标 Y坐标
1 3508223.6787 513254.4009
2 3508206.8747 513242.6371
3 3507975.3858 513630.8876
4 3507956.9507 513617.6948
3#位后沿疏浚区 X坐标 Y坐标
1 3508195.1809 513155.6662
2 3508171.5838 513138.5945
3 3508083.4834 513323.4414
4 3508057.3707 513306.0566
5#泊位后沿疏浚区 X坐标 Y坐标
1 3508595.4812 512576.4621
2 3508588.9062 512571.4398
3 3508533.7306 512669.1203
4 3508526.3587 512664.1466
2.泥沙疏浚及处置。本次疏浚泥沙不上岸,泥沙弃置区为白茆沙锚地北侧区域,面积约1km2范围内。弃置泥沙量约为15000 m3,平均最大堆高约0.01m。抛泥区范围坐标见下表。
序号 X坐标 Y坐标
1 3508821.195 611712.979
2 3510735.065 609190.494
3 3511771.296 608126.266
4 3512959.468 606850.047
5 3514178.594 605573.806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疏浚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1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