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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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6号 关于准予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码头水域疏浚维护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水域疏浚维护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你单位码头1#泊位-2#泊位位于长江下游太仓段南支河段中段杨林口下游,码头水域局部淤积,影响码头的正常运行,同意你单位对局部进行疏浚维护,工期约40天。 1.疏浚范围及深度。码头1#泊位前沿上游侧135°至2#泊位前沿下游侧155°之间 (总长730m) 向江侧90m范围内泥面疏浚至-11.10m(当地理论基准面,下同)。码头底部疏浚范围坐标: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疏浚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73782766X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922**********1X
法人姓名 孙昊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1-28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1-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