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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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9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99号 关于准予海通(太仓)汽车码头有限公司新建变电所及汽车堆场配套设施项目 涉长江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海通(太仓)汽车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新建变电所及汽车堆场配套设施项目涉长江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8月15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长江口南支河段右岸,太仓市浮桥镇段,长江主江堤桩号376+500附近。项目位于原码头岸线批复范围内,未新增占用长江岸线,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5916m2,未占用水域面积。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太仓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太仓市水务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海通(太仓)汽车码头有限公司新建变电所及汽车堆场配套设施项目涉长江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8月19日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8月1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通(太仓)汽车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078299823J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52202**********12
法人姓名 刘儿七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8-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8-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