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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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8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80号 关于准予石湖滨湖景区码头工程 (七星伴月西侧浮码头、渔庄南侧浮码头)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一甲园林运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石湖滨湖景区码头工程(七星伴月西侧浮码头、渔庄南侧浮码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西石湖湖区,七星伴月西侧浮码头属于吴中区,渔庄南侧码头属于姑苏区。项目占用岸线1.5m、浮码头投影占用管理范围279m2,占用水域面积0.38m2。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对工程占用的水域进行补偿; (七)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吴中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吴中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石湖滨湖景区码头工程(七星伴月西侧浮码头、渔庄南侧浮码头)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7月22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7月22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一甲园林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BPPB188L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12902**********1X
法人姓名 李飞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7-22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7-2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