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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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06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关于准予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渔港村村民委员会光福镇红浮山渔港挡浪及配套提升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渔港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提出关于光福镇红浮山渔港挡浪及配套提升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5月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6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吴中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中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吴中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3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3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渔港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320506K122832420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6**********1X
法人姓名 蒋兵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5-13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5-1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