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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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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 塑料管材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09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塑料管材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二区)压顾线789号。建设内容:淘汰老旧 uPVC 挤出机 8 台、PP-R 挤出机4 台、PE挤出机 4 台,购置新型 uPVC 挤出机 12 台、新型 PP-R 挤出机 1 台、新型PE 挤出机8 台共21台,改进挤出生产工艺,形成年生产8000吨塑料管材。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浩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继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4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和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投料粉尘由包围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 3#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由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PVC 管材生产线挤出、喷墨工序废气由包围式集气罩收集,经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 1#排气筒排放;PE/PP 管材生产线挤出、喷墨工序废气由包围式集气罩收集,经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 2#排气筒排放。本项目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 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 标准,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标准;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 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北侧执行4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油墨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332939982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913205817332939982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4-02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4-0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