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关于准予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表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取用厂区东侧界浦河地表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5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厂区东侧的界浦河设置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20°50′57.82" ,北纬31°20′8.9"),新增取水许可量9万m3/a,平均取水流量0.0052m3/s。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接入苏州工业园区第一污水厂集中处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常管理和监督由我局负责。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3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