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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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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昆市水许可〔2024〕3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关于准予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3月2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997.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333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林地、湿地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7FXXC7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陈颖豪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3-27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3-27
许可机关 昆山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