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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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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涉风雷河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昆市水许可〔2024〕2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关于准予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 涉风雷河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涉风雷河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4年2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涉风雷河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高新区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高新区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高新区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高新区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林地、湿地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涉风雷河 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04058251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盛卫东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2-08
许可截止日期 2027-02-08
许可机关 昆山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