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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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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辐准字评〔2023〕3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江苏苏州莘塔110千伏变电站1号2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如下: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经济开发区元荡村。 本期将现有的1号、2号主变增容至63MVA;扩建2组6Mvar低压电容器;同时拆除现有的1组3Mvar低压电容器;本期不新增110kV进线;本期不新增10kV出线。本期扩建工程在原有场地内建设,不新增土地。本期扩容现有的事故油池(扩容至有效容积约为30m3)。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运行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按要求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该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检修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站内须设有事故油池。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剥离的地表土壤单独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当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局应告知建设单位收到正式环评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非辐射项目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8382339167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124**********14
法人姓名 黄涛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8-07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