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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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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江菱塑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吸塑盘50万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高新管环审〔2023]05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木桥街31号,开展吸塑盘的生产工作,每年生产吸塑盘50万张。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景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左晨忱,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32050100004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无生废水,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生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处理通过15米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制,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 3.采取切实有效地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落实《报告表》提出地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5.项目实施后,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为起点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 8.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项目实施后,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生活污水:水量≤120吨/120吨、化学需氧量≤0.048吨/0.048吨、氨氮≤0.0036吨/0.0036吨、总磷≤0.0005吨/0.0005吨、总氮≤0.0042吨/0.0042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0111吨/0.0111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0247吨/0.0247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委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江菱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87682139X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徐伟男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1-05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