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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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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苏地2014-G-70号地块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26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262号 关于准予苏地2014-G-70号地块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安和广悦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苏地2014-G-70号地块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1月1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2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高新区城乡发展局。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0627.2元(计征面积33856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第十六条“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现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2501.76元,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2)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高新区城乡发展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23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安和广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30215817X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882**********13
法人姓名 栾昌斌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1-23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