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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昆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申请陈墓港1号、2号航标新建工程陈墓荡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陈墓港1号、2号航标新建工程陈墓荡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3年9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申报的陈墓港1号、2号航标新建工程陈墓荡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锦溪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锦溪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锦溪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锦溪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锦溪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陈墓港1号、2号航标新建工程陈墓荡涉河建设 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