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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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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长鼎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试验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7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送的《长鼎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试验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鼎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嵩山路111号,现有项目主要为年产光学级保护膜类电子专用材料9518万平方米;本次拟投资100万元,利用现有项目所在厂区内已建车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新增一台涂布机及相关测试设备专门用于研发试验需求,其余配套设施(如调胶室、废气处理设施等)依托现有项目。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欣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徐晓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73532*********0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试验研发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经2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甲苯、非甲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异丙醇、乙酸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酸丁酯的执行标准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推算;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危废仓库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RRTO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33874吨、COD≤0/1.6937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4080吨、COD≤0/1.428吨、氨氮≤0/0.0816吨、总磷≤0/0.0163吨、总氮≤0/0.1632吨; 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3/17.168、二氧化硫≤0/0.036吨、氮氧化物≤0/0.6048吨、颗粒物≤0/3.464吨、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3423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相对人名称 长鼎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076318146B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盛国娟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8-1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