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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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6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60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煤建码头经营部码头 涉澜溪塘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煤建码头经营部: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煤建码头经营部码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6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市煤建码头经营部码头位于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澜溪塘东岸,坛邱大桥西北侧350m处,占用澜溪塘河道岸线(控制利用区)253m、陆域管理范围2434.17m2,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码头呈顺岸式布置,设置1个500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前沿岸线拐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备注 A 3419348.440 559183.155 B 3419369.304 559148.359 C 3419431.958 559127.618 D 3419471.533 559129.373 E 3419489.604 559144.353 F 3419496.875 559187.362 G 3419488.016 559223.396 码头涉河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吊机1台、传送带1套、配电房、气泵房、水泵房、水池。 1. 驳岸。码头驳岸采用重力式混凝土结构,拆除老挡墙部分压顶,在老挡墙基础上新建防洪墙加高至6.0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 2. 吊机。码头前沿设置1台固定吊机,下部为钢筋砼底座,长3.6m,宽3.5m,顶面高程6.92m,底座边缘距离河口线约1.6m。 3. 传送带。传送带由码头作业区延伸至后方厂区,传送带宽2.5m,总长42m,距离河口线约3m。 4. 配电房、气泵房、水泵房、水池。设备房及水池为码头生产必要的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煤建码头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252FM664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4
法人姓名 卢子观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18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3-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