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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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将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 [苏林护许准(苏)〔2025〕133号] 批准从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用于采集组织器官生产食蟹猴制品,包括食蟹猴十二指肠组织1块(1克/块)、食蟹猴空肠组织1块(1克/块)、食蟹猴回肠组织1块(1克/块)、食蟹猴盲肠组织1块(1克/块)、食蟹猴横结肠组织1块(1克/块)、食蟹猴乙状结肠组织1块(1克/块),经由汇智和源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出售给康龙化成(宁波)药物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展“食蟹猴不同组织中TTC7B表达情况分析”科学研究。
请向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购买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出售,并在2026年2月13日前完成实验动物制品的出售。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