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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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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5〕10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5〕109号 关于苏州城市学院宿舍楼及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保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城市学院宿舍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7月24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88号,苏州城市学院内部北侧,所在区域涉及省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现同意你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重新报本局批准。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四)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纳入主体监理一并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一并接受吴中区水务局监管。 (五)项目完工后按《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材料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于2025年3月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你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苏州城市学院宿舍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1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zjjiqmz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7月2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7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保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346212748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002**********13
法人姓名 钱民强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7-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