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汇智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将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 [苏林护许准(苏)〔2025〕133号] 批准从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进的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用于采集食蟹猴血浆5支(10毫升/支),经由汇智和源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出售给临港国家试验室,用于开展“化合物在食蟹猴血浆中的代谢稳定性”科学研究;并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绿动植许〔2025〕190号] 批准从北京汇智泰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制品肝微粒体5支(0.5毫升/支,2毫克/毫升),经由汇智和源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出售给临港国家试验室,用于开展“测定化合物在食蟹猴肝微粒体的代谢稳定性”科学研究。
请在2026年1月24日前完成实验动物制品的出售。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