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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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进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174只,其中,44只用于受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265-0217-TX”科学研究,38只用于受上海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732-0532-OT”科学研究,22只用于受联邦生物科技(珠海横琴)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短期急性毒性试验E41-0098-TX”科学研究,44只用于受杭州浩博医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K72-0025-TX”科学研究,26只用于受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W01-IBI-20250605-1”科学研究。
请向海南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出售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引进,并在2026年1月23日前完成实验动物的引进。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