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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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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甲类仓库、固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4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大同路20号二区10号,用地面积183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已建扩建柔性线路板生产项目(位于A厂房)配套的甲类仓库和固废仓库的改扩建。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编制主持人:崔轲,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32013900007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排至周边水体。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厂区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涉及废水,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2.施工期间尽可能减少扬尘对本项目建设区域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置滞尘防护网、对扬尘产生量大的部位尽可能采用喷水雾法降低扬尘、施工路面及时洒水、运泥沙须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现场不得进行沥青熬制,减少沥青烟污染。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仓库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 3.施工期开挖的泥土及建筑垃圾等须及时清运,固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沾染溶剂或危化品等垃圾做危废处置。施工前,企业应参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公告2017年第78号)和《企业设备、建(构)筑物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指南》(T/CAEPI16-2018)的要求,编制拆除原有危废仓库的方案和时间表报区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处置,防止产生蚊、蝇、恶臭等污染。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工业废物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本项目焊接组装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本项目/全厂)初步核定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172/1.1472吨。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96524300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穆显爵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7-04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