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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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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5〕8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5〕86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永昌泾拓浚整治工程 (元和塘以东段)水土保持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通恒市政公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永昌泾拓浚整治工程(元和塘以东段)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6月11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决定准予补办行政许可。 一、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太平街道,西起元和塘,东至济民塘,所在区域涉及水土流失易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7.33 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0.87 hm2,临时占地面积26.46 hm2。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为32862.26万元。项目征占地面积67.33 hm2。土石方挖填总量67.58万m3,其中挖方量35.71万m3,填方量31.87万m3,无借方,余方量3.84万m3,余方全部外运综合利用。 二、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参照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同类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以下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施工期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3.52%。 三、你单位应当按《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材料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4892.4元(计征面积5407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六、本项目于2023年4月开工,于2023年9月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你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市级)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1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zjjiqmz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3日印发 2025年6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通恒市政公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C7C2NA4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6**********10
法人姓名 张国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6-13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