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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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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5〕7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5〕72号 关于准予苏地2022-WG-50号地块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湖锐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地2022-WG-50号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5月26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石湖西路南侧、新蠡路东侧,所在区域涉及水土流失易发区。工程于2023年5月开工,预计于2026年6月完工,总工期38个月。现准予你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重新报本局批准。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四)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纳入主体监理一并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一并接受吴中区水务局监管。 (五)项目完工后按《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材料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7250.0元(计征面积8937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附件2)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四、本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你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1.苏地2022-WG-50号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1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zjjiqmz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5月30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5月3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湖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9L1GN4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130205**********11
法人姓名 李尧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5-3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