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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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进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100只,其中,44只用于受维亚臻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O09-0091-TX”科学研究;12只用于受Spolia Therapeutics, Inc委托开展的“短期毒性试验S53-0014-TX”科学研究;44只用于受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V67-0010-TX”科学研究。
请向海南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出售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引进,并在2025年12月6日前完成实验动物的引进。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