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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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锐迪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件(沪林(浦东)许[2025]2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妙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进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制品肝细胞15毫升,其中,5毫升用于受英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早期药物筛选阶段化合物ISM在人、食蟹猴、比格犬、SD大鼠和CD-1小鼠原代肝细胞中的代谢种属比较”科学研究;5毫升用于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早期药物筛选阶段化合物HESICO在人、食蟹猴、比格犬、SD大鼠和CD-1小鼠原代肝细胞中的代谢种属比较”科学研究;5毫升用于受上海济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早期药物筛选阶段化合物JMKX在人、食蟹猴、比格犬、SD大鼠和CD-1小鼠原代肝细胞中的代谢种属比较”科学研究。
请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验动物制品的引进。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