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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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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核准字评〔2022〕4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昆山易方达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性质: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项目内容(详见《报告表》)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富春江路1299号10号楼。拟在厂区1层调试间内开展生产、销售、使用用于电子元件、铸件等无损检测的X射线装置项目。本次新增生产、销售、使用三个型号X射线探伤装置(Global XT 7600型,生产、销售、使用30台/年,管电压160kV,管电流3mA;Phantom 1500型,生产、销售、使用10台/年,管电压450kV,管电流3.3mA;Phantom 800型,生产、销售、使用20台/年,管电压225kV,管电流8mA)用于电子元件、铸件等无损检测。 三、有关要求 (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本项目屏蔽措施严格执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和《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 Z/T250-2014)的相关要求。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1、本项目X射线装置在调试间内开机测试时,公司将X射线装置检测铅房边界划为控制区,将调试间边界划为监督区,并在调试间电动门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调试间电动门设置门禁,禁止非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装置的四周屏蔽体、防护门及顶部和底部均采用铅板或铅板加钢板进行屏蔽。 2、X射线探伤装置防护措施包括:操作台安装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操作台及检测铅房内部安装有急停按钮,防护门设置有门机联锁装置,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警示说明,设有钥匙开关;操作台及人员可进入的检测铅房内部安装有急停按钮。 3、调试间电动门表面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警示说明,设置门禁,禁止非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调试间电动门安装行程开关,行程开关与在机房内调试的射线装置的高压进行联锁形成门机联锁装置。调试间顶部设置工作状态指示,安装一套监控系统。 4、本项目评价依据中要求设置的其他防护措施。 (四)本项目应配备相应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本项目需配备1台巡测仪和3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公司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易方达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88383763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戴年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1-1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