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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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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苏州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年检测环境样品30000例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2〕05第012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4幢402室。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利用自有厂房建筑面积2102.96平方米进行适应性改造,建成后年检测样品30000例(其中水样12000例,气样12000例,土壤6000例)。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刘满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73532*********2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等级; 2.加强废气管理,工艺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甲苯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4041-2021)表1、表3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正)、《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以厂界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 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高新区内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废水量≤650/650,COD≤0.288/0.288,SS≤0.192/0.192,NH3-N≤0.038/0.038,TP≤0.005/0.005,TN≤0.038/0.038; (二)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氯化氢≤0.000126/0.000126,NOx≤0.000297/0.000297,硫酸雾≤0.000135/0.000135,氨≤0.000009/0.000009,氟化物≤0.000027/0.000027,非甲烷总烃≤0.000232/0.000232,甲苯≤0.0000036/0.0000036;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氯化氢≤0.00014/0.00014,NOx≤0.00033/0.00033,硫酸雾≤0.00015/0.00015,氨≤0.00001/0.00001,氟化物≤0.00003/0.00003,非甲烷总烃≤0.00026/0.00026,甲苯≤0.000004/0.000004;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MCMCG1X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6**********56
法人姓名 俞弘青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9-02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