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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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进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10只,其中,7只用于受汇智和源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体外代谢研究产品的制备”科学研究,包括制备混合食蟹猴肝微粒体、混合食蟹猴肠微粒体、混合食蟹猴肾微粒体、混合食蟹猴肺微粒体、混合食蟹猴肝S9、混合食蟹猴肠S9、混合食蟹猴肾S9、混合食蟹猴肺S9、混合食蟹猴肝胞质液、混合食蟹猴肠胞质液、混合食蟹猴肾胞质液、混合食蟹猴肺胞质液、贴壁食蟹猴肝细胞、悬浮食蟹猴肝细胞、空白食蟹猴血浆以及PBMC产品;3只用于受委托开展的“食蟹猴药代动力学实验”科学研究,包括受苏州圣因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小核酸药双次食蟹猴体内PK实验”科学研究,经洗脱后用于受圣诺(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小核酸药食蟹猴体内PK实验”科学研究,经洗脱后用于受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小核酸注射剂食蟹猴体内PK实验”科学研究,经洗脱后用于受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复方中药食蟹猴体内PK实验”科学研究,经洗脱后用于受艾立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小分子药食蟹猴体内PK试验”科学研究。
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出售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引进,并请在2025年11月13日前完成实验动物的引进。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