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广东春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200只,其中,12只用于受Janux Therapeutics, Inc. 委托开展的“短期毒性试验 B49-0097-TX”科学研究,46只用于受Prana Therapeutics, Inc. 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 U85-0003-TX”科学研究,44只用于受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 265-0171-TX”科学研究,44只用于受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 265-0149-TX”科学研究,44只用于受NDIC Inc.委托开展的“长期毒性试验 T23-0010-TX”科学研究,10只用于受北京尧景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短期毒性试验 V95-0001-TX”科学研究。
请向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出售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引进,并在2025年11月8日前完成实验动物的引进。如需延期,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
请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实验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情况需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并在科研结束后将实验动物及其制品的引进、试验和处置情况报我局备案。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