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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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2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27号 关于准予中粮东海粮油内港池1#码头新建雨棚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中粮东海粮油内港池1#码头新建雨棚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张家港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 中粮东海粮油内港池1#码头新建雨棚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长江下游福姜沙河段南汊南岸弯道顶部,张家港保税区十字港下游约1.1km。新建雨棚布置在现有内港池1#码头泊位上方,工程主要内容有1座雨棚、10座雨棚承台、引桥侧挡雨屏、上游承台侧防撞桩。 1.雨棚。新建雨棚平面尺度(沿码头长度方向×垂直码头长度方向)为84×57m。雨棚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支承的空间管桁架结构,排架柱间距21m,柱顶高程(吴淞高程,下同)22.6m。管桁架上弦为圆弧,下弦水平,管桁架跨度57m,跨中高度4m,厚度3m。 2.雨棚承台。雨棚设水侧承台基础5座,岸侧承台基础5座。水侧排架柱基础采用?1000㎜TSC四桩承台结构,承台平面尺寸为6×6m,承台顶高程7m,承台高度2.5m;岸侧排架柱基础采用?1000㎜钻孔灌注桩六桩承台结构,承台平面尺寸为8×5m,承台面位于码头面0.8m以下。在雨棚上游水侧承台端部设置3根防撞桩,防撞桩桩基采用?800㎜钢管桩,防撞桩之间采用?600㎜钢管联结。 3.挡雨屏。利用现有引桥上游侧防撞桩作为基础建设一道30m长挡雨屏,新建挡雨屏采用管桁架结构,在每榀防撞柱基础上建设2根立柱钢管,立柱钢管规格为?273×14㎜,立柱柱距与防撞桩间距相同均为5m,柱顶高程12.6m。引桥侧悬挂彩钢板,彩钢板顶高程12.6m,高度3.1m。 新建雨棚四个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下同)分别为: A:X=3539356.014,Y=542218.230; B:X=3539420.882,Y=542271.597; C:X=3539319.804,Y=542262.243; D:X=3539384.673,Y=542315.610; 水侧排架柱外侧坐标分别为: E:X=3539355.604,Y=542214.007; F:X=3539425.100,Y=542271.193; 本工程施工工期约为6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2608258317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10110**********11
法人姓名 徐光洪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3-27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3-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