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江苏安巢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五恒舒适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5〕81第006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环建〔2025〕81第0065号 关于江苏安巢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五恒舒适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安巢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安巢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五恒舒适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梅李镇圩港村支王公路段。建设内容:从事暖通空调用膨胀罐(200 万只)、五恒系统辐射板(500 万平方米)、除湿机(1 万台)、空调机组(2 万台)和水力模块(1万台)及流量计产品(80 万只)研发及生产。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于丽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00351023002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洪洞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下料、焊接废气移动式工业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流水线产生的喷粉粉尘经大旋风+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机上自带集尘设施粉尘进入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再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 排放;天然气燃烧产生废气经15米排气筒 DA001 后有组织排放;固化废气、橡胶加工、发泡、涂布、灌胶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 15 米排气筒 DA001 后有组织排放。本项目采用合并排气筒排放废气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 DA001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DA001 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1 标准,DA002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包装桶、废胶水、含油金属屑、油手套抹布、废油桶、废润滑油、废脱脂剂渣、废硅烷渣、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过滤膜、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生产车间1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 卫生防护距离,以生产车间 2 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苏环控[97]122号文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报告所述的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四、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有组织VOCs0.1251吨,颗粒物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安巢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C8G0PK6T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张亚东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4-0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