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0〕252号
关于准予江苏沙钢集团十一圩港钢渣及钢渣粉装船系统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沙钢集团十一圩港钢渣及钢渣粉装船系统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5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