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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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昆山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许可〔2025〕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实施昆山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需新建尾水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 二、昆山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圩内微山湖路北侧、蓬溪北路东侧(现状蓬朗污水处理厂内)。项目建成后,设计工业废水处理能力2.8万t/d(其中含氟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能力0.8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1022万t/a。新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开发区港池河与蓬溪北路河交叉口西侧50米处,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1°5'31.014",北纬31°25'37.668"。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港池河同步建设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区,进一步改善区域河道水环境、水生态质量。 三、昆山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入河排污口尾水中常规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特征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3及表4标准。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COD306.6 t/a、氨氮15.33 t/a、总磷3.066 t/a、总氮102.2 t/a、总镍0.511 t/a、总铜5.11 t/a、氟化物15.33 t/a。 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征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 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 六、建设单位应确保本项目配套的河道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区与污水处理厂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七、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46370623U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602**********15
法人姓名 张磊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1-1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