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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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18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181号 关于准予木渎—车坊双回线路开断接入 越溪500千伏线路工程6座塔基拆除工程 涉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木渎—车坊双回线路开断接入越溪500千伏线路工程6座塔基拆除工程涉太湖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项目涉及东太湖,起于吴中区前珠路与溪虹路北侧、止于吴江区太湖防汛公路东侧,属于《江苏省太湖保护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控制利用区。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开工的确切时间;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 (五)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监管,并接受吴江区水务局的检查。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吴江区水务局组织核查。 四、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五、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木渎—车坊双回线路开断接入越溪500千伏线路工程6座塔基拆除工程涉太湖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朱子凯 联系电话:65245996/13913193626(微信同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1月6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5年1月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834754538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6**********59
法人姓名 蔡榕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1-06
许可截止日期 2028-01-0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