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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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4〕166号
关于准予苏州宏丰物流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宏丰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项目始建于2004年,位于苏州市高新区京杭运河西岸、长浒大桥下游280m、长江路858号,属于《江苏省京杭大运河苏南段保护规划》中的控制利用区。现准予你单位补办水行政许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占用岸线304.2m(占用京杭运河岸线274.7m,占用大新河岸线29.5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3399m2(占用京杭运河管理范围3125m2,占用大新河管理范围184m2),未占用水域面积。项目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中,有588m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你单位应当根据《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规定,向高新区城乡发展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防止污水、垃圾进入水体。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苏州宏丰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朱子凯
联系电话:65245996/13913193626(微信同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抄送:高新区城乡发展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