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4〕156号
关于准予北福山塘江边泵站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处:
你单位提出关于北福山塘江边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1月27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北福山塘入长江处,苏州常熟市与张家港市分界处,所在区域涉及水土流失易发区。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重新报本局批准;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四)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纳入主体监理一并开展,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方案实施情况,并抄送张家港市、常熟市水务局;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六)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局审批;
(七)项目建设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到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204.34元(计征面积88503.6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附件2)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附件:北福山塘江边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庄俊杰
联系电话:0512-65245996/18015676797(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zjjiqmz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张家港市、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3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