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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建〔2024〕81第0289号
关于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
扩建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扩建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支塘镇南开发区广园路20号。建设内容:年增产塑料包装容器7000万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徐一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4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和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成型过程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2#、4#排气筒排放;印刷固化过程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 1 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 根 15m 高 3#排气筒排放;粉碎车间 2粉碎废气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 1#、4#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标准及其修改单,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 标准;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丙烯腈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标准及其修改单,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 1 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 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抹布、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油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南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 米卫生防护距离,北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 100 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苏环控[97]122号文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报告所述的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四、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有组织VOCs1.0007吨;无组织VOCs 1.2946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须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