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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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13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134号 关于准予周庄古镇污水转输管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周庄古镇污水转输管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13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昆山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昆山市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四、昆山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29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251262777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121**********15
法人姓名 何岩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7-29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7-29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