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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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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8号 关于准予华能苏州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供热管网二期工程(二号线)变更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华能苏州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供热管网二期工程(二号线)变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华能苏州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供热管网二期工程(二号线)涉河工程建设方案于2024年4月26日经苏州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华能苏州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工程(二号线)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苏市水务许可〔2024〕35号)批复。因蒸汽管道路由方案调整,上报涉河建设变更方案。 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杭运河(黄花泾~大新河)段,属于《江苏省京杭大运河苏南段保护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控制利用区和保护区。现状河口宽度为110m,河底高程为-1.53m;规划河口宽度为110m,河底高程不低于-1.27m。项目占用岸线314.78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475.72m2,未占用水域面积。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变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开工的确切时间;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 (五)开展堤防监测,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报告; (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高新区城乡发展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高新区城乡发展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华能苏州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供热管网二期工程(二号线)变更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抄送:高新区城乡发展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5日印发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138002199E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10113**********15
法人姓名 徐霆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1-25
许可截止日期 2027-11-2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