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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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7号 关于准予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 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雄锋村太浦河南岸,属于《太浦河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控制利用区。项目占用岸线97.8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026m2,未占用水域面积。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开工的确切时间;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 (五)按照工程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堤防占用补偿费; (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吴江区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吴江区水务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5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70513953M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30421**********38
法人姓名 冯宇斌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1-25
许可截止日期 2027-11-2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