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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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142号 关于准予太湖局琳桥水文测站改建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你单位提出关于太湖局琳桥水文测站改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琳桥闸下游620m西塘河河道左岸,属于《苏州市西塘河保护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留区。项目占用岸线2.55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8.017m2,占用水域面积0.361m2。 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开工的确切时间;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相城区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相城区水务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该项目位置属于《苏州市西塘河保护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留区,如遇河道整治,应无条件配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太湖局琳桥水文测站改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13日印发 2024年1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717834344N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828**********36
法人姓名 沈爱春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1-13
许可截止日期 2027-11-1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