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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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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1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11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天然气利用工程锦乐路(锦乐路-人民路)中压燃气配输工程涉河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锦乐路(锦乐路-人民路)中压燃气配输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1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张家港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7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附件: 张家港天然气利用工程锦乐路(锦乐路-人民路)中压燃气配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张家港市锦乐路北侧与二干河交汇处,管道工程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二干河,穿越长度300m。管道管径为D323.9螺旋焊缝钢管,管道二干河段最低管顶高程(85国家高程)-8. 5m。定向钻施工工期约为15天。 入土点距河道东侧护岸约117.8m,入土角8o,入土点坐标(张家港地方坐标系,下同)为X=502120.19,Y=537339.54。 出土点位于河道西侧护岸约131.3m,出土角8o,出土点坐标为X=502348.98,Y=537154.83。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50046139B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18
法人姓名 蔡建林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17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沿江高速北侧穿越二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