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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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江苏嘉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建全环保型聚氨酯合成革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26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环建〔2024〕81第0264号 关于江苏嘉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建全环保型聚氨酯合成革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嘉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嘉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全环保型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支塘镇曹泾路(即思成路15号)。建设内容:年产全环保型聚氨酯合成革1000万平方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徐一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4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含氮、磷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八字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粘合烘干、复合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39米高1#排气筒排放,抛光、片皮、磨皮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排气筒中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VOCs、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6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包装桶、废液、废活性炭(废气治理)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嘉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D5J3AU6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朱建峰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0-28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