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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建〔2024〕81第0262号
关于苏州弘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高水质多水效净水设备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州弘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弘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高水质多水效净水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莫城街道和甸路以北、河东路以东。建设内容:年组装生产新型净水设备6.5万台。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锐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蒋冬冬,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303**********00351032036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注塑、吸塑工序的有机废气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4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无组织丙烯腈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废气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活性炭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苏环控[97]122号文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报告所述的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有组织VOCs 0.1393吨,无组织VOCs 0.1161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须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