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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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核准字评〔2024]4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新增15台工业C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南湖路68号(南湖路厂区)A3、B2、B3 生产车间,塘东路88号(郭巷厂区)二期厂房3楼、4楼生产车间。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拟在南湖路厂区A3、B2、B3 生产车间分别新增 1 台、4 台、2台工业CT,在郭巷厂区二期厂房3楼、4楼生产车间分别新增2台、6台工业CT。新增15台工业CT型号均为VT-X750(最大管电压130kV,最大管电流0.3mA),工业CT用于对公司生产的电路板进行无损检测,保证产品质量。 二、有关要求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1.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要求。2.辐射防护屏蔽落实设计要求,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辐射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急停按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机械通风、操作台钥匙开关。4.《报告表》中要求设置的其他防护措施。 (四)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配备必要的巡测仪及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办环保相关手续,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需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38277671B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沈春晖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22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