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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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配套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许可〔2024〕1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配套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苏环水评估〔2024〕6号),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实施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配套水质净化厂工程,需新建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规定,对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论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二、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配套水质净化厂工程位于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夏化学南侧,六里塘以东、雅本河以北三角地块,建成后将收集处理太仓港石化工业区和浏家港镇区的生活污水。项目设计污水处理能力2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730万t/a,尾水经厂内人工湿地净化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厂区南侧雅本北河最东端,通过八字式出水口排出。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1°15'10.93",北纬31°34'21.17"。入河排污口所在雅本北河同步建设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区,进一步改善区域河道水环境、水生态质量。三、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配套水质净化厂工程建成后,入河排污口尾水排放执行《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号)中“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1A标准。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 COD 219吨,氨氮10.95吨,总磷2.19吨,总氮73吨。四、你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接管废水和排放尾水水质水量,对接管废水中污染物特异因子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废污水监测,杜绝事故排放。五、入河排污口应按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服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六、建设单位应按相应规范设计厂内人工湿地及厂外入河排污口所在河道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区,并确保与污水厂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步运行。七、建设单位应编制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规划并尽早实施,提高区域中水回用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太仓江城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77687002X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2**********19
法人姓名 王晓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22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