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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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4〕12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4〕123号 关于准予东亭路南延新建工程(朝阳路— 桴亭路)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你单位提出关于东亭路南延新建工程(朝阳路—桴亭路)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高新区,北起朝阳路(K0+384),南至桴亭路(K3+631.996),路线全线总长3.248km。工程穿越处浏河北岸和南岸分别属于《苏州市娄江-浏河保护规划》中明确的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现状河口宽度为122m,河底高程为-2.77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规划河口宽度为120m,河底高程为-2.00m。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开工的确切时间;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 (五)开展堤防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报告; (六)对占用水域面积进行补偿; (七)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因项目处于保留区,如遇河道整治,无条件配合; (九)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太仓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太仓市水务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亭路南延新建工程(朝阳路—桴亭路)涉河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6日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太仓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85467205704M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2**********19
法人姓名 陆健春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16
许可截止日期 2027-10-1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