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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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索威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新建光伏设备配件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24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州索威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索威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光伏设备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辛庄镇嘉菱村体育路。建设内容:年生产光伏设备配件5000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徐一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4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水洗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回用于表面处理清洗工序,不得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辛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固化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通过1根 15m 高 P1 排气筒排放;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的 l 滤筒除尘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喷粉室底部和侧面的集气装置抽吸到粉末回收装置(大旋风分离器+滤芯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2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索威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6910834X7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郑俏月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0-12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0-1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