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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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126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大闸蟹产业园区建设工程
涉七浦塘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水韵琨澄大闸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阳澄湖大闸蟹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涉七浦塘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12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如有紧急防汛需要,你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