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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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吴江金莘路2019号地块伴生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该地块原由“吴江市峥嵘化工厂”从事伴生矿矿产开发利用加工生产,因经营不善,2005年吴江市峥嵘化工厂停产倒闭,厂区内留存伴生放射性废物未及时处置。本项目对苏州吴江金莘路2019号地块放射性污染开展治理,对地块内残留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受到放射性污染区域进行整治。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综合分析,该治理工程可行,治理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地块内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其沾污物须分类处理,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及经去污后不能解控的物料、工件等,利用地块现有建筑改建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存放,待明确最终处置去向后,外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被放射性污染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外运并妥善处置。治理项目完成后,地块达到无限制开放场址要求。
(二)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三)坚持“边施工边监测、监测指导施工”原则,委托有资质的治理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进行施工和监测。治理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测,监测单位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职责,通过监测确保地块内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得到清除,建筑物及污染工件得到去污,土壤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四)伴生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地面做好防渗防漏,通过设置双人双锁、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方式不断强化管理巡查,确保伴生放射性废物的辐射安全和暂存场所的安全稳定。
(五)项目治理工作人员及废物暂存库管理巡查人员需接受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
(六)治理工作完成后,需开展项目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地块方可无限制开放使用。
三、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收到批复后需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