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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苏州聚鑫堂药业有限公司 质检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4〕81第023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州聚鑫堂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聚鑫堂药业有限公司质检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路97号。建设内容:利用原有质检中心用房,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淘汰原有部分实验设备,新添置梯度PCR仪、旋转蒸发仪、卤素水分仪等多种实验设备和仪器。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徐一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32*********4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及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本项目清洗废水、质检中心地面保洁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试验废水依托厂内现有三效蒸发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喷淋塔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样品制备过程中研磨、粉碎、筛分会产生少量粉尘,采用通风橱收集后经质检中心楼顶排气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样品分析、检验过程中试剂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通过一套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6m的6#排气筒排放。本项目6#排气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苯胺类、甲苯、二甲苯、甲醇、硫酸、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氯化氢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6#排气筒有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苯胺类、甲苯、二甲苯、甲醇、硫酸、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液、废试剂包装容器、三效蒸发残渣和废活性炭(废气处理)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维持原以生产车间和储罐区边界为起点设置 100m 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聚鑫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1QG7G19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邹惠国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9-23
许可截止日期 2029-09-22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